2020年12月16日 上午10时 2020年12月16日 下午3时
北京昆仑饭店
* Lot 1283
清代安徽“光绪六年弍月 督销总局 皖岸盐课 和丰银炉”五十两银锭/GBCA AU58
估价(人民币):500,000-600,000
成交价(人民币):793,500
简介
清代安徽“光绪六年弍月 督销总局 皖岸盐课 和丰银炉”五十两银锭一枚,重量:1872.5克,大通督销总局上解江苏两淮盐运使司盐课税锭,是安徽官铸税银最为珍稀的品种之一,所见屈指可数;拍品锭型规整,四个戳记均深峻清晰,铭文全字口,宝面另盖“永”“利”小圆戳二处,包浆自然天成,原始状态极佳,GBCA AU58
清代盐法基本沿袭明代盐政,实行官督商销制。盐商须先向政府缴纳引税,才能前往掌管盐务的盐运使司请领盐引,然后,再凭盐引到盐厂购盐,并将所购之盐贮存在“岸”,即盐的运销地。政府于各岸设立督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食盐的经销,并征收盐课。
清代三地产盐行销安徽,分别为江苏淮南与淮北之淮盐,山东之东盐,浙江之浙盐,但以淮盐为主。“皖岸”指安徽行销淮盐的区域,计有二十八个县地,所征盐课均上解江苏两淮盐运使司。大通镇是清代长江流域最大的食盐进出口港、享誉中外的皖南“大盐仓”。同治五年(1866年)三月,李鸿章为进一步发展盐务营运,强化安徽的盐务监督职能,在此设立大通盐务督销总局,简称“大通督销总局”或“督销总局”,负责监督盐务、疏销盐引,并征收安徽沿江一带的淮南纲盐盐课。之后又分别在长江沿岸的芜湖与和悦洲二地增设两个分局,直属大通督销总局管辖。
大通督销总局上解江苏两淮盐运使司的盐课税锭,迄今仅发现二个品种,均为五十两形制,戳记分别为“督销总局 皖岸盐课”以及“芜湖分局 皖岸盐课”,存世皆屈指可数。其中,以“督销总局”为记的大宝,所见实物年份最早可溯至光绪三年(1877年),最晚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除光绪三年的一枚为“督销总局”双戳直排、无银炉名称之外,其余均采用上下左右四排戳式,月份戳印上解时加打,且均由“和丰银炉”铸造,该炉应系大通督销总局指定代铸官银炉。—参阅鲍广东着《宝银流芳》,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页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