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
1、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着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
•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拥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如果其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无保留价的,为该拍卖品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
•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 如买受人已按本公司拍卖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与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